序号 权力名称 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实施主体 行政处罚种类 行政处罚依据 备注 1 对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处罚 1.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2.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3.海域使用权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继续使用海域的使用金的;4.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的;5. 海域使用权终止,原海域使用权人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6.应 按年度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海域使用权人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7.拒不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1号) 2 对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的处罚 1.向海域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2.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3.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4.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5.不按照海洋环境管理相关规定申报,甚至拒报污染物排放有关事项,或者在申报时弄虚作假;6.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海洋环境管理相关规定报告;7.不按照海洋环境管理相关规定记录倾倒情况,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交倾倒报告;8.拒报或者谎报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事项;9.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10.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11.进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12.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材料;13.不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倾倒,或者向已经封闭的倾倒区倾倒废弃物。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 1.在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外采挖砂石;2.不在批准机关指定的区域对引进的海洋动植物物种进行可控性实验;3.未按照批准方式围填海,或者使用的填充材料不符合海洋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或者使用生活垃圾、医疗垃圾等有毒有害材料填海。 责令停止采挖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13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序号 管理 类别 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实施主体 行政处罚种类 行政处罚依据 备注 3 对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的处罚 1.违反法律规定,改变自然保护区内海岛的海岸线,填海、围海改变海岛海岸线,或者进行填海连岛;2.采挖、破坏珊瑚、珊瑚礁,或者砍伐海岛周边海域红树林;3.违反法律规定,在无居民海岛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或者采集生物、非生物样本;4.违反法律规定,在无居民海岛进行生产、建设活动或者组织开展旅游活动;5.违反法律规定,进行严重改变无居民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活动;6.违反法律规定,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活动,在临时性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设施,或者在依法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建造居民定居场所;7.拒绝海洋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或者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