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经梳理和清理规范,自治区海洋局拟保留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2项,现决定向社会公开目前拟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接受社会监督,并听取社会各界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意见。
公示时间:2016年3月21日至4月20日
联 系 人:自治区海洋局法规和规划科技处 阮方
联系电话:0771-5780855
电子邮件:215803625@qq.com
联系地址:南宁市民族大道74号 自治区海洋局法规和规划科技处(邮编:530022),请在信封上注明“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意见”。
特此公示。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拟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公开目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2016年3月2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拟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公开目录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的自治区行政主管机关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中介服务项目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办理时限 |
备注 |
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含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开发伴生放射性矿及伴有电磁辐射的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批准后满5年开工建设的重新审核) |
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须有自治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其中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自治区、沿海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七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 |
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桂政发〔2010〕36号附件1第189项 |
2 |
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评审 |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 |
自治区、沿海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七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行政法规】《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75号)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有核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
具有海洋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桂政发〔2010〕36号附件1第189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