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三市海洋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10号),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以及《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规定要求,决定对自治区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中“1.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2.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28.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编制”的上报材料要求,从文件下发起,以上项目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我局不再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结构提供服务,不需要编制报告书的任何资质要求;对目录中“71.海域使用转让价值评估报告”不再作为行政许可的受理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2016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