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10号)的要求,我局清理规范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请认真做好各项落实工作。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4项)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办公室
2016年3月28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主体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备注 |
1 |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 |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1〕225号) 《自治区海洋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关于无居民海岛使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海法〔2014〕13号) |
具有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开发利用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
2 |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 |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1〕225号) 《自治区海洋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关于无居民海岛使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海法〔2014〕13号) |
具有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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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编制 |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
自治区、沿海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18号) 国家海洋局《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管理办法》(国海环字〔2005〕178号) |
具有海洋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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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海域使用转让价值评估报告 |
海域使用审批 |
自治区、沿海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 |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海办〔2011〕144号) |
具有相应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资质的机构 |
不再作为行政许可的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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