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前渔民传统养殖海域确权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通知》,回应社会关切,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出台《关于优化养殖用海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55号)、《关于开展优化养殖用海管理工作标准和举措试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5〕84号)要求,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稳妥有序的原则分类处置现有养殖用海,将《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前渔民传统养殖海域确权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用于养殖生产,充分挖掘海的潜力、发挥海的优势,盘活我区《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前传统养殖海域资源,形成国家得以确立所有权、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得到使用权、养殖户得到承包权“三赢”局面。
二、渔民传统养殖海域内涵
渔民传统养殖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前渔民传统养殖海域主要是指2002年1月1日《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前,已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经营管理的养殖用海。
三、可确权的渔民传统养殖海域
对渔民传统养殖海域开展确权工作的具体范围是指该自然村位毗邻2019年新修测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海域、并以历史使用现状为基础,由市级或县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海域资源状况、养殖用海和渔民数量结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等核定渔民传统养殖海域面积。
四、不可确权的的渔民传统养殖海域
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且不符合《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关于印发广西生态红线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3〕4号)管控要求,以及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和农业部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渔民传统养殖海域,不在确权范围。
五、可确权但有限制的渔民传统养殖海域
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但符合管控政策要求的渔民传统养殖海域,可以确权但应确保养殖规模严格限定在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前范围内。
六、确权的主体
(一)渔民传统养殖海域的使用权主体。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准,将渔民传统养殖海域的使用权确定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二)渔民传统养殖海域的承包权主体。原则上应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内的传统渔民。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且符合管控政策要求的渔民传统养殖海域只能用于保障当地传统渔民生产,不得由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内的传统渔民承包。
七、要依法确权
对渔民传统养殖海域的确权要依法进行公示,在确权海域周边的村委、社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官方网站等平台发布公示信息,公示内容包括四至范围、面积、养殖类型等,公示期不少于20日,确保确权的海域范围清晰、无争议。对于公示期间出现的四至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实地调查和调解,若调解不成,依法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确保确权范围清晰、无争议。
海域使用权和水域滩涂养殖证要统一规范,使用期限、主体、范围必须保持基本一致。建立健全证书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证书的申请、审核、颁发等相关资料,便于查询和追溯。
渔民传统养殖海域确权工作涉及社会稳定风险的应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务必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在改革试点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海洋局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报告。
八、渔民传统养殖海域使用权的流转
在渔民传统养殖海域内,取得海域使用权的个人或企业不得进行转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除外),已转租的到期不得续租。确需将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其他用海人的,需经村民代表大会或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流转手续,确保流转行为合法、有序。
九、有序清退不合规的渔民传统养殖用海
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且不符合管控政策的渔民传统养殖海域的养殖活动,以及生态保护红线外没有合法合规的不动产权利证书或权利证明、水域滩涂养殖证等且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的渔民传统养殖海域的养殖活动,应逐步有序退出,已投放人工鱼礁的海洋牧场除外。清退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尊重历史、稳妥有序的原则,避免采取“运动式”“一刀切”措施。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于因清退给合法合规养殖户(企业)带来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合理补偿,并妥善安置其生产生活。
十、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海洋局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桂财综〔2018〕28号)的规定对渔民传统养殖海域使用金实行减免。对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经济损失达到正常收益60%以上,可申请减免海域使用金。
十一、试点工作时间要求
不存在争议的或存在争议的现有渔民传统养殖海域,全部纳入试点计划,并明确核发期限和后续处置措施,北海、防城港、钦州市的改革试点方案要报自治区海洋局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批复,试点工作应在2025年12月底前完成。
相关链接: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前渔民传统养殖海域确权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