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背景
自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以来,海域资源管理一直沿袭二维“平面化”模式。随着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技术手段的不断进步,海域开发利用深度和广度不断拓展,近海各类海洋产业密集布局,开发利用活动向深远海探索,广西沿海有限的海域空间资源难以承载西部陆海新通道等国家重大战略项目用海需求和向海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求。此外,实际海域管理工作中,海底电缆管道、开放式养殖、温(冷)排水、跨海桥梁、构筑物等多种用海方式存在潜在交叉重叠问题,现行的海域管理制度体系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立体用海管理需求。
国家海洋局于2016年10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海上风电用海管理的意见》首次提出“鼓励实施海上风电项目与其他开发利用活动使用海域的分层立体开发……探索分层确权管理”;2019年中办发25号文、2021年国办发51号文先后从中央层面提出“探索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肯定了未来海域空间管理思路从“平面化”向“立体化”转变的趋势,海域立体分层使用成为海洋空间管理制度体系变革的方向之一。
因此,探索开展立体分层设权,对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多层空间进行立体化开发利用,充分协调竖向空间的用海活动,规范海域立体开发行为,将大大拓展海域开发利用空间,提升海域资源集约利用程度,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率,对我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入实施向海图强战略、推动向海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编制内容
《意见》主要分为三部分:
(一)提出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快发展向海经济,提出坚持依法设权、稳妥推进,生态优先、集约利用,主体功能优先、有效兼容和稳中求进、统筹兼顾的基本原则。
(二)结合用海审核程序,明确有序开展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工作
一是明确海域空间分层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法》关于海域四个分层的基础上,考虑到“水面”存在“跨海桥梁”(水面以上)和“开放式养殖”(水面)等情形,提出水面层包含水面及以上空间。考虑到“水面”存在“跨海桥梁”(水面以上)和“开放式养殖”(水面)等情况,以及“底土”中海底管道埋藏深度不同的情况,提出同一海域空间可以不限于一个用海主体申请海域使用权。针对广西用海需求,提出原则上应实施分层设权的用海活动。其他适宜立体分层的用海可根据需要实施。
二是提出坚持国土空间规划引领。明确立体分层设权用海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等涉海规划中确定的主体功能和兼容功能要求。根据实际,有条件的地区可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指导和约束下探索编制海域立体空间规划,切实发挥国土空间规划顶层设计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三是明确规范立体分层设权的海域使用论证。在原论证工作基础上,需要增加论证海域使用立体分层设权的必要性、可行性、兼容性、用海体量的合理性和宗海界址等要求,强化项目用海资源环境影响分析,提出重点论证事项,明确利益相关者协调结果和项目用海退出方案等。
四是明确立体分层设权审批要求。立体分层设权审批的前提是按法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分已设定海域使用权、未设定海域使用权的海域两种情形进行表述。针对已设定海域使用权的海域进行立体分层设权的,明确新申请人和原海域使用权人充分协商并达成协议,征得原审批部门同意后,按程序办理用海手续。立体分层设权项目用海批复前,应完成原海域使用权空间范围的变更审批,防止产生海域权属纠纷。未设定海域使用权的海域进行立体分层设权,不同项目可同步实施,用海主体相同的,可进行统一设计、整体论证;用海主体不同的,需协商一致并达成协议。
提出用海申请书、用海批复文件或出让合同应明确立体分层的宗海界址信息、空间分层和高程等信息。
五是推行立体分层设权不动产登记。明确了立体分层设权不动产登记的依据。规定立体分层设权用海申请人办理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的要件材料。对已设定海域使用权的海域进行立体分层设权的,明确了原海域使用权人和新用海申请人办理的先后顺序。提出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应提供批准使用的空间分层信息,并附宗海界址图和立体分层设权示意图;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不动产权证和登记簿中予以记载。
六是明确了海域使用金征收的要求。各地可探索实施海域使用金减免政策,但减免标准出台前应按现行标准和规定分别计算。
(三)强化立体分层设权监督保障。
从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制度保障、加强监管三个方面明确了监督保障要求。明确《意见》有效期三年。立体分层设权工作属于地方创新性制度,国家层面目前正在酝酿出台具体的政策要求,因此明确在《意见》执行过程中,如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文件等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