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防城港、钦州市海洋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使用管理法》)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优化养殖用海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55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优化养殖用海管理工作标准和举措试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5〕84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前渔民养殖用海的管理,依法开展《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前渔民传统养殖海域确权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划定确权范围

渔民传统养殖海域主要是指2002年1月1日《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前,已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经营管理的养殖用海。对渔民传统养殖海域开展确权工作的具体范围是指该自然村位毗邻2019年新修测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海域、并以历史使用现状为基础,由市级或县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海域资源状况、养殖用海和渔民数量结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等核定渔民传统养殖海域面积,以政府公告等方式明确渔民传统养殖海域范围和用海方式,并报自治区海洋局、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备案,抄送自然资源部南海局。

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且不符合《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关于印发广西生态红线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3〕4号)管控要求,以及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和农业部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渔民传统养殖海域,不在确权范围。

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但符合管控政策要求的渔民传统养殖海域,可以确权但应确保养殖规模严格限定在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前范围内。

二、依法确权和流转

(一)合理确定确权主体。

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准,将渔民传统养殖海域的使用权确定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原则上应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内的传统渔民,依法保证传统渔民生计。由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海域使用权证和水域滩涂养殖证。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且符合管控政策要求的渔民传统养殖海域只能用于保障当地传统渔民生产,不得由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内的传统渔民承包。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和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养殖用海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依法公开确权。

对渔民传统养殖海域的确权要依法进行公示,在确权海域周边的村委、社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官方网站等平台发布公示信息,公示内容包括四至范围、面积、养殖类型等,公示期不少于20日,确保确权的海域范围清晰、无争议。对于公示期间出现的四至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实地调查和调解,若调解不成,依法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确保确权范围清晰、无争议。

(三)简化论证程序。

对于渔民传统养殖海域,在符合相关规划和生态保护要求的前提下,简化海域论证、养殖论证程序。对集中连片的养殖用海,由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整体论证区域,根据有关权限组织开展整体海域使用论证。单位和个人申请该区域内的养殖用海时,可不再进行海域使用论证,依据整体海域使用论证的有关结论申请办理用海手续。

(四)依法流转承包经营权。

在渔民传统养殖海域内,取得海域使用权的个人或企业不得进行转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除外),已转租的到期不得续租。确需将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其他用海人的,需经村民代表大会或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流转手续,确保流转行为合法、有序。

(五)科学规划养殖密度。

结合国土空间规划、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充分考虑海域的自然条件、生态环境、海洋功能区划等因素,科学规划养殖区域、密度,确保养殖活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三、依法有序清退不合规的渔民传统养殖用海

(一)依法划定退出的渔民传统养殖用海。

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且不符合《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关于印发广西生态红线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3〕4号)管控政策的渔民传统养殖海域的养殖活动,以及生态保护红线外没有合法合规的不动产权利证书或权利证明、水域滩涂养殖证等且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的渔民传统养殖海域的养殖活动,应逐步有序退出,已投放人工鱼礁的海洋牧场除外。

(二)制定合理补偿退出机制。

对于位于禁养区内渔民传统养殖海域的养殖活动实施补偿退出机制,当地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制定详细的补偿标准和退出计划,补偿标准参考养殖设施的原值、海域使用权的剩余年限、养殖户(企业)的投入等因素确定,以保障养殖户(企业)的合法权益。鼓励不符合规定的渔民传统养殖海域的养殖活动迁移至合法规划的养殖用海区域并依法依规开展确权工作。

(三)做好清退服务工作。

按照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明确各阶段的退出任务和时间节点,确保有序退出。在退出过程中,加强对养殖户(企业)的转产转业指导和扶持,协助寻找合适的迁移地点、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就业信息等服务,帮助养殖户(企业)实现平稳过渡。清退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尊重历史、稳妥有序的原则,避免采取“运动式”“一刀切”措施。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于因清退给合法合规养殖户(企业)带来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合理补偿,并妥善安置其生产生活。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沿海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广西篇章的决定》精神,发展海洋经济、建设海洋强区,从打造蓝色粮仓、保障粮食安全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深刻领会渔民传统养殖海域确权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将此项工作作为促进海洋经济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实,推进改革试点措施落地见效。

(二)依法开展风险评估。

沿海各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稳妥有序”的原则,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理顺和创新养殖用海管理机制,稳妥有序推进渔民传统养殖海域确权改革工作,保障养殖户(企业)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要防止不符合确权条件的养殖用海特别是《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后的违法违规养殖用海纳入此次确权范围,对存在疑问的养殖用海,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确保渔民传统养殖海域确权改革合法合规。沿海各级自然资源(海洋)、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全方位、多渠道开展养殖用海管理政策解读、普法宣传,营造良好法治氛围。同时,要强化舆情监测,做好正面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和群众诉求。渔民传统养殖海域确权工作涉及社会稳定风险的应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务必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在改革试点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海洋局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报告。

(三)依法减免海域使用金。

全面落实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减免政策,做到应减尽减。根据《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海洋局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桂财综〔2018〕28号)的规定对渔民传统养殖海域使用金实行减免。对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经济损失达到正常收益60%以上,由当地县(市、区)主管海洋渔业养殖的自然资源(海洋)或农业农村部门认定因灾损失后,协助养殖用海业主依法依规向批准项目用海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自然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减免海域使用金。

(四)统一规范权证内容。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为海域使用权)和水域滩涂养殖证要统一规范,使用期限、主体、范围必须保持基本一致。建立健全证书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证书的申请、审核、颁发等相关资料,便于查询和追溯。

(五)切实加强渔民传统养殖用海监管。

沿海各级自然资源(海洋)、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的主体责任。要重点加强渔民传统养殖海域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处置违法违规用海活动及违规审批行为。要强化已批复渔民传统养殖海域监管,及时发现并纠正不符合批复要求超范围生产、改变用海方式、未落实生态保护修复措施等违法违规用海行为。

(六)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严肃查处确权过程中的腐败和职务违法行为,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绝不姑息。畅通群众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电话和邮箱,鼓励群众对违法违规用海行为和确权过程中的腐败问题进行举报。

(七)试点工作时间要求。

不存在争议的或存在争议的现有渔民传统养殖海域,全部纳入试点计划,并明确核发期限和后续处置措施,北海、防城港、钦州市的改革试点方案要报自治区海洋局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批复,试点工作应在2025年12月底前做到应发尽发。

五、其他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本《通知》执行过程中与国家、自治区新公布施行的政策法规不一致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政策法规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5年5月

(公开前需经政府信息公开审查;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广西海洋局,庞龙,0771-5829763;广西农业农村厅,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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