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自治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部分问题整改公示的工作要求,现将我局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编号二十九)整改工作验收公示如下:
一、 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情况
问题二十九:2020年1月,自治区虽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印发了《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但对各地上报情况不审核、不把关,直接把地方的报告变成自治区的方案,多处内容不严不实。国家要求全面清理非法占用红线区域的围填海项目,但方案中却将防城港和钦州市45处占用海洋生态红线的未批已填地块,上报为未占用海洋生态红线。上报的11处未批准填而未用地块,有7处并未填海,4处地块主要填海时间在方案上报以后。
部分地块甚至继续违法违规填海。北海市铁山港湾区公馆镇盐田村海域两处填海地块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2018年以来分别新增填海面积0.65公顷和2.12公顷。钦州市大风江炮台村福熙石场2009年10月起利用石材开采弃土弃渣堆砌形成填海区域4公顷以上,占用海洋生态红线,海洋执法部门曾四次致函当地政府请求强制拆除,但未被理会,直至督察进驻后有关部门才于2021年4月12日紧急注销了该采石场采矿权,停止违法填海行为。
二、责任单位
北海、防城港、钦州市党委、政府,自治区海洋局、自然资源厅。
三、整改情况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2021年局党组召开4次党组会议,研究部署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工作,先后制定《自治区海洋局关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迎检工作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实施方案》等文件,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规定完成时限,确保高质量完成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各项工作任务。
(二)加强督促指导,积极推动整改落实。
针对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的问题,认真完成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我局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根据职责加强管控,与沿海三市形成合力,认真整改。一是指导北海市海洋局依法依规处置违法违规填海行为,督促辖区海洋部门依法查处北海市铁山港湾区公馆镇盐田村新增围填海行为。二是指导防城港、钦州市海洋局对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图斑进行排查和梳理,妥善处理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图斑。三是结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对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图斑进行核验,重点核验防城港市和钦州市45处涉及占用海洋生态红线却上报为未占用海洋生态红线的图斑。四是指导防城港、钦州市海洋局对占用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非市政、非民生、非防灾类的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图斑,需要拆除和清理的,提出处理意见。五是指导防城港、钦州市海洋局对与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重叠的拟保留的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图斑(市政、民生、防灾类),按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开展生态修复,加强对图斑区域监管,严控新增填海。六是指导防城港、钦州市海洋局对对11处未批准填而未用图斑进行核查,提出处理意见。七是组织修改完善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重新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上报国家批准。八是督促指导北海、钦州、防城港市加强巡查,加大海域使用动态监测和海域执法巡查监管力度。
四、验收情况
经自行验收及2022年8月25日、9月20-22日、11月14日到北海、钦州、防城港三市现场核查,认为我局已经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落实了(问题编号二十九)相应的整改措施,达成整改目标,验收销号台帐完整清晰,达成验收销号条件。
如对该问题整改公示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30日)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自治区海洋局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联系人:韦良明,联系电话:0771–5829296。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2023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