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开自治区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 33号)要求,自治区海洋局决定向社会公开目前承办和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接受社会监督,并听取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

联系人:自治区海洋局法规和规划科技处

  话:0771-5780855

电子邮件:hyfgkj@126.com

联系地址及邮编:南宁市民族大道74号自治区海洋局法规和规划科技处(邮编:530022),请在信封上注明“行政审批项目意见”。




自治区海洋局(本级)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项目

编码

审批

部门

项目

名称

子项

审批

类别

设定

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

对象

备注

39001

自治区海洋局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

行政

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从事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确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避免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

开发利用前款规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论证报告、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等申请文件,由海洋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涉及利用特殊用途海岛,或者确需填海连岛以及其他严重改变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由国务院审批。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查批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申请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单位和个人

39002

自治区海洋局

临时用海审批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5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使用特定海域不足三个月,可能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和其他用海活动造成重大的排他性用海活动,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临时海域使用证。

 《关于印发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1318号)

在本级行政管理海域内申请使用特定海域不足三个月的排他性用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39003

自治区海洋局

海域使用审批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3条第2款: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16条第1款: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第17条第1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在本级行政管理海域内需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项目

编码

审批

部门

项目

名称

子项

审批

类别

设定

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

对象

备注

39004

自治区海洋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7条第1款: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3条第1款: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5号)第13条第1款: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后,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等发生重大改变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海洋工程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将该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重新核准。

适用范围: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发生重大变化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重新核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批准后满5年开工建设的重新核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适用对象: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的建设单位。

项目

编码

审批

部门

项目

名称

子项

审批

类别

设定

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

对象

备注

39005

自治区海洋局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8条第1款: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建设项目不得试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事先征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海洋工程建设单位

39006

自治区海洋局

因科学研究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审批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67号)第27条第1款: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科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申请进入广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进行科研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39007

自治区海洋局

外国人进入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审批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67号)第31条的规定,外国人申请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报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申请外国人进入广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

项目

编码

审批

部门

项目

名称

子项

审批

类别

设定

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

对象

备注

39008

自治区海洋局

因教学、科学研究确需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样本的批准

行政

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严格限制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样本;因教学、科学研究确需采集的,应当报经海岛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批准。

申请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或非生物样本的单位或者个人

39009

自治区海洋局

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核发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55条:需要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倾倒。

在本级行政管理海域内申请使用特定海域不足三个月的排他性用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项目

编码

审批

部门

项目

名称

子项

审批

类别

设定

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

对象

备注

39010

自治区海洋局

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审批

行政

许可

根据《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国家对铺设海底电缆、管道及其他有关活动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地方海洋管理机构负责其管理海域内海底电缆、管道的审批与监督管理(本条第五款第三项所指管道的审批除外)。

分局负责地方海洋管理机构管理海域之外的海底电缆、管道的审批与监督管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和超出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的海底电缆、管道,由分局商有关地方海洋管理机构审批,并负责监督管理。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由调查、勘测,所在者应依照《规定》第五条,将《路由调查、勘测申请书》一式五份按本办法第四条报相应的审批机关审批。

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中国大陆架上进行上述活动的,所有者应在实施作业六十天前,将《规定》条五条要求提供的资料一式五份按本办法第四条报相应的审批机关,其确定的调查、勘测路由需经主管机关同意。

需为铺设海底电缆、管道所进行路由调查、勘测及有关活动的单位

项目

编码

审批

部门

项目

名称

子项

审批

类别

设定

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

对象

备注

39011

自治区海洋局

海底电缆管道路由铺设施工审批

行政

许可

根据《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国家对铺设海底电缆、管道及其他有关活动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地方海洋管理机构负责其管理海域内海底电缆、管道的审批与监督管理(本条第五款第三项所指管道的审批除外)。

分局负责地方海洋管理机构管理海域之外的海底电缆、管道的审批与监督管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和超出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的海底电缆、管道,由分局商有关地方海洋管理机构审批,并负责监督管理。

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施工,所有者应依照《规定》第六条,将所确定的路由及《路由调查、勘测报告》等有关资料一式五份,按本办法第四条报相应的审批机关审批。审批机关审批后发给铺设施工许可证。

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大陆架上进行上述活动的,所在者应在实施作业六十天前,将《规定》第六条要求提供的资料一式五份按本办法第四条报相应的审批机关,其确定的路由需经主管机关同意。

需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的单位。

39012

自治区海洋局

路由变动较大的海底电缆管道改造审批

行政

许可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27号)第10条:海底电缆、管道的维修、改造、拆除和废弃,所有者应当提前向主管机关报告。路由变动较大的改造,依照本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需进行路由变动较大的海底电缆、管道的改造的单位。

39013

自治区海洋局

超出石油开发区的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由审批

行政

许可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27号)第15条:为石油开发所铺设的超出石油开发区的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由,应当在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审批前报主管机关,由主管机关商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批准。

申请为石油开发所铺设的超出石油开发区的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由的单位。

项目

编码

审批

部门

项目

名称

子项

审批

类别

设定

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

对象

备注

39014

自治区海洋局

可能危及海底电缆管道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海上作业审批

行政

许可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国家海洋局令第3号)第17条:从事海上各种活动的作业者,应了解作业海区海底电缆、管道的布设情况。凡需在海底电缆、管道路由两侧各两海里(港内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从事可能危及海底电缆、管道安全和使用效能的作业的,应事先与所有者协商并报经主管机关审批。

可能危及海底电缆管道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海上作业的单位。

39015

自治区海洋局

填海项目竣工验收

行政

许可

《海域使用管理法》(主席令第61号)第三十二条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

《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国海发〔200716号)“国家海洋局负责组织实施国务院审批的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对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验收组织单位……出具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2号)“与国土资源部有关职责分工国土资源部负责围填海造地竣工验收后新增土地的用地管理和登记发证,国家海洋局负责围填海造地竣工验收前的用海管理。”

实施填海工程的项目业主

项目

编码

审批

部门

项目

名称

子项

审批

类别

设定

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

对象

备注

39016

自治区海洋局

海域使用权登记

非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6条第1款:国家建立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国海发[200628号)第3条第1款:海域使用权及他项权利的取得、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申请海域使用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39017

自治区海洋局

海域使用金减免审批

非行政许可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第二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减免海域使用金,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减免海域使用金,适用本办法

自治区财政部门

申请减免海域使用金的单位或个人

39018

自治区海洋局

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应急预案备案

非行政许可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5号)第37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海洋工程正式投入运行前制定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海洋工程建设单位

项目

编码

审批

部门

项目

名称

子项

审批

类别

设定

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

对象

备注

39019

自治区海洋局

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备案

非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18条第4款:

沿海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的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沿海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

39020

自治区海洋局

海底电缆管道登记注册、线路标识资料备案

非行政许可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27号)第7条第1款:铺设施工完毕后,所有者应当将海底电缆、管道的线路图、位置表等说明资料报送主管机关备案,并抄送港监机关。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4号)第10条:国家鼓励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对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和海底电缆管道的线路等设置标识。

设置标识的,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海底电缆、管道以及线路标识的所有者

39021

自治区海洋局

委托有关单位保护海底电缆管道备案

非行政许可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4号)第11条: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在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后,可以对海底电缆管道采取定期复查、监视和其它保护措施,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保护。委托有关单位保护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

项目

编码

审批

部门

项目

名称

子项

审批

类别

设定

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

对象

备注

39022

自治区海洋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岛项目建筑物和设施登记核准

非行政许可

《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1225号)国家和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对本级批准用岛项目的建筑物和设施进行登记。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国海岛字〔2010775号)第二条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是指对无居民海岛的权属、面积……建筑物和设施等情况所作的登记。第三条依法登记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二)建筑物和设施状况发生变化的。

单位、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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