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海发〔201438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涉诉工作管理规定》已经2014627日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2014627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涉诉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广西海洋依法行政工作,加强局涉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及受局委托的有关单位以局名义应诉或者起诉的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工作,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局法制部门原则上统一组织局起诉和应诉工作,负责接收、审核法律文书及案件处理建议。

第四条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及受局委托的有关单位是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部门,均是举证部门,应协助局法制部门办理涉诉工作。

第五条  局法律顾问按照合同的约定负责涉诉案件的代理事务。必要时,局可聘请业内专家参与代理工作。

第六条  在局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2日内,局经办部门应将证据材料移交局法制部门局法制部门应及时会同法律顾问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办理委托代理手续,开展应诉工作。

第七条  自收到《应诉通知书》3日内,由局法制部门负责牵头,商局经办部门和局法律顾问拟订应诉方案、答辩状和准备相关证据材料,提请局务会审定。

应诉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应诉准备工作的人员组成;

(二)出庭应诉的人选建议;

(三)被诉事项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四)诉讼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五)诉讼结果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六)其它应当说明的问题。

第八条  行政诉讼答辩状依法应当在局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

民事诉讼答辩状依法应当在局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

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案件的相关证据材料提交人民法院的期限,依照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依法应当以局名义提起民事诉讼的,由拟提起诉讼的局经办部门提出起诉建议,提交局务会审定。

经局批准起诉的,由局法制部门负责牵头,商局经办部门和局法律顾问拟订相关法律文书草案,提交局务会审定。

第十条  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送达后3日内,由局法制部门负责牵头,商经办部门和局法律顾问提出是否上诉的建议,并准备上诉状等材料,提交局务会审定。

    经局批准上诉的,上诉状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

第十一条  对人民法院发生效力或者裁定,由局法制部门负责牵头,商经办部门和局法律顾问提出是否申诉的意见和建议,提交局务会审定。

第十二条  对案件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诉讼方案,有关知情人有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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