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海发〔2015〕40号
北海、防城港、钦州市海洋局,局机关各处(室),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广西海洋研究院,山口红树林保护区管理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关于千方百计做好稳增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5〕19号)的有关要求,切实以简政放权简化审批程序为抓手优化行政服务。现就进一步简化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通知如下:
一、简化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评审会环节
各市海洋局应加强对用海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前期指导,在下发同意项目开展用海前期工作的函后,即由业主组织召开项目环评专家评审会。专家评审会由业主确定时间、地点并负责会务等有关工作,我局不再另行发文组织。专家评审会应邀请我局海洋环境保护和预报减灾处主持,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广西海事局的代表参加。评审专家由我局从自治区海洋局海洋环评专家库中按专业抽取。
二、简化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复核程序
业主应将通过评审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按专家意见和渔业、海事部门意见修改后送专家组长复核。经专家组长复核认可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可作为报批稿报我局审批。报告书复核工作可与公示、听证工作同步开展。
三、加快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应附有专家评审意见、水产和海事部门意见、专家组长复核意见。各市海洋局应就报批稿的内容是否齐全、完整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待完善材料后重新上报。符合要求的应就环评修改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出具初审意见上报我局审批。我局政务服务窗口受理后,遵照行政审批的有关规定,尽量缩短时限,加快核准。
四、强化公众参与,明确群众知情权
在简化审批形式的同时,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和海洋环评报告编制单位应继续做好公众参与,保障群众对项目建设可能造成的海洋环境影响的知情权。
(一)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第一轮)时,公示信息必须以文字形式张贴至各利益相关者单位和相关的村委、自然村、村民小组,公示内容必须清楚标明项目拟建设位置及座标。
(二)各市海洋局组织海洋工程海洋环境环影响评价听证会时,邀请各利益相关者村委集体的,必须确保有1名以上的村民与村干部共同参加。利益相关者因故缺席的,按照《海洋听证办法》的要求中止听证。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