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责任清单

1:部门主要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承担综合协调海洋监测、科研、倾废、开发利用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区海洋事业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区海洋主体功能规划、海洋信息化规划、海洋科技规划和科技兴海战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监督实施我区海洋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

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我区海洋事业发展、海洋经济发展、海洋主体功能区、海洋信息化等规划。

 

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我区科技兴海战略。

 

拟订全区海洋综合开发整治的政策措施。

 

2

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提出全区海洋资源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起草有关海洋资源、海洋环境管理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

起草与海洋资源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

 

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3

承担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及信息发布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全区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的建议,组织实施全区海洋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核算工作,组织开展海洋领域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承担海洋经济运行监测、统计、核算、评估及信息发布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全区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的建议。

 

组织实施全区海洋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核算工作。

 

组织开展海洋领域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4

承担规范管辖海域使用秩序的责任。依法进行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区海洋功能区划,组织实施海域权属管理,按规定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组织实施海域使用论证、评估和海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审批和管理海底电缆管道铺设。

负责海洋资源行政审批报件的受理、初审、送办、督办、发文(证)工作。

 

执行海域使用管理政策与技术规范。

 

承担海域使用的论证评估工作。

 

编制并实施全区海洋功能区划。

 

承担海域使用项目的审核工作。

 

承担海域使用金具体征收和减免的有关工作。

 

承担海域使用权登记工作。

 

5

承担海岛生态保护和无居民海岛合法使用的责任。组织制定海岛保护与开发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管理,发布海岛对外开放和保护名录。

承担无居民海岛开发、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执行海岛管理政策与技术规范,编制并实施全区海岛保护规划。

 

承担海岛使用的论证评估工作。

 

承担海岛名称及其标志设置的有关工作。

 

6

承担保护海洋环境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全区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执行国家海洋环境保护标准、规范和污染物排海标准、总量控制制度,组织、管理全区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发布海洋专项环境信息,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

组织开展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与评价,编制全区海洋环境专项信息。

 

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承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防治工作,根据国家授权开展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和海洋倾废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防治工作。

 

组织全区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

 

7

组织海洋调查研究,推进海洋科技创新,组织实施海洋基础与综合调查,承担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的研究、应用与管理,执行海洋技术标准、计量、规范和办法,组织对外合作与交流。

组织开展海洋科学技术研究与应用。

 

组织实施海洋调查与评价工作。

 

组织实施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研发、应用。

 

承担科技平台和数字海洋建设。

 

承担海洋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海洋科技项目的对外合作与学术交流。

 

8

承担海洋环境观测预报和海洋灾害预警报的责任。组织实施专项海洋环境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和日常运行的管理,发布海洋灾害和海平面公报,指导开展海洋自然灾害影响评估工作。

承担海洋观测、预报和评价的管理工作。

 

组织编制并实施海洋灾害应急预案。

 

编制海洋灾害和海平面公报。

 

9

依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研究维护海洋权益的政策、措施,在全区管辖海域实施定期维权巡航执法制度,查处违法活动。

依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研究维护海洋权益的政策、措施。

 

在全区管辖海域实施定期维权巡航执法制度。

 

查处各类海洋违法活动。

 

10

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海洋局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2: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责任分工

相关依据

不动产登记发证

自治区海洋局

负责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管理制度,受理并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项目用海用岛申请等。协助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开展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项目用海、用岛的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登记工作。协助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指导市县实施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造册等工作。

自治区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桂编办发〔201477号)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指导监督全区土地登记、房屋登记 、林业登记 、草地登记、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地方性法规草案,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拟订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推动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

海洋污染防治管理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负责渔业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和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调查处理渔业污染事故以及商港水域外发生的渔业船舶污染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

自治区海洋局

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负责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负责进入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实验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参观、旅游等活动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自治区海洋局

因科学研究需要进入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审批。

 

 

3: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6·8”世界海洋日暨全国海洋宣传日活动

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提高国民海洋意识,弘扬海洋文化,宣传海域海岛管理、海洋环境和资源保护、海洋灾害防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接受群众咨询。

自治区海洋局办公室会同其他处、直属单位

 0771-5780819

防灾减灾日(周)主题宣传活动

宣传海洋防灾减灾知识,开展风暴潮、海啸、海浪、赤潮灾害介绍和防御,渔业灾害及防御、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及自救互救知识等专题讲解。

自治区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预报减灾处会同其他处(室)、直属单位

  0771-5780873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7项)

 

第一项:对海洋环境保护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二)海洋倾倒废弃物活动;

  (三)市、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执行 “三同时”制度、建设期海洋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二)由自治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海洋倾倒废弃物在倾倒活动过程中落实海洋环境保护措施情况,对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

    (三)市、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海洋环境监管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自查。市、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对本辖区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废行为进行阶段性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定期检查。自治区海洋局每半年组织1次监督检查,采取听取各市、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察看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三)不定期抽查。自治区海洋局根据各地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活动落实的环保措施情况,对近岸海洋污染和海上石油平台泄漏的监测监视情况,视情对一些问题突出的市、县(市、区)进行不定期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制度,把监督检查常态化、制度化。

(二)对参与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明确检查的内容、标准、程序及处置办法,提高督促检查效果。

(三)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保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督促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目的、范围、内容、时间、要求等事项,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二)组织实施。成立工作组深入基层,采取听被检查单位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汇总反馈。将检查的各种情况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材料,并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指出好的方面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四)通报整改。完成检查总结后,对检查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责令存在问题的单位,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建设单位存在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或者在施工过程中不按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的施工方法、工艺、技术参数进行施工的,由负责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整改。

(二)在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在海洋倾倒废弃物过程中对海洋环境造成影响或者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三)对督查发现问题较多的市、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违反规定的个人要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项:对海底电缆管道铺设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实施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由调查、勘测的单位和个人。

(二)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

(三)市、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由调查、勘测是否获得主管机关批准。

(二)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时,是否持有主管机关签发的铺设施工许可证。

(三)所有者是否及时将海底电缆管道的准确路线图、位置表等注册登记资料向主管机关备案。

(四)所有者进行海底电缆管道维修、改造、拆除时,是否在实施作业前30天前,将作业内容、原因、时间、海区及作业船只等情况书面报告主管机关。

(五)主管机关是否将所辖海区已铺设或废弃的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由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六)所有者对海底电缆管道采取定期复查、监视和其他保护措施是否及时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海底电缆管道废弃时,所有者是否及时向主管机关书面报告。

(八)市、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对辖区内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和铺设施工作业进行监督检查。

(九)市、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对辖区内的海底电缆管道进行定期巡航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自查。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要求开展自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根据海底电缆管道路由勘测审批和铺设施工许可情况,确定本年度的监督检查内容,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和计划。采取书面汇报和随机抽查的方式,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检查频次视工作情况确定,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其中抽查比例不低于20%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建立县级以上常态化用海监视监测体系,加强日常监督。

(二)利用航空和卫星遥感资料等先进技术手段,加强动态监视监督。

(三)制定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监督检查人员的日常培训。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工作要求、确定检查组,并将有关材料印发给检查组和被检查对象。

(二)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在完成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查阅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查看现场,交流座谈,了解掌握工作情况,查找问题和薄弱环节。

(三)检查结果汇总反馈。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及主管部门反馈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将检查情况报组织检查单位。

(四)通报检查结果。各组织检查单位汇总各检查组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督促落实整改。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和铺设施工存在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国家海洋局《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国家海洋局令第3号)、《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4号)等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处罚、处分。

 

第三项:对海域使用权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海域使用项目的海域使用权人。

(二)市、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海域使用权人是否依法取得了海域使用权证书,并按照批复的内容、位置、面积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中的施工方式进行建设。

(二)海域使用权人是否配合和接受海监执法检查及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工作。

(三)海域使用权期满,海域使用权人继续使用海域的,是否办理有关手续。

(四)海域使用权终止,海域使用权人是否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

(五)海域使用权人是否按照批复的用途和性质运营项目。

(六)是否按要求开展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工作。

(七)是否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是否定期对用海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八)是否及时、足额征缴海域使用金。

(九)是否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项目建设有关信息。

(十)监督检查市、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海域使用执法巡查情况及案件查办情况,包括执法巡查制度是否落实到位,案件查办是否及时和规范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自查。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海域使用许可监管要求开展自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专项监督检查。根据用海项目实施情况,确定本年度的监督检查内容,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和计划,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对海域进行例行巡查,对涉海项目进行跟踪检查。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对违规用海行为进行查处。

(三)不定期随机抽查。采取不定期的形式,对用海项目进行督导检查,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0%。不定期对市、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洋执法监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自治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用海情况进行检查时,采取如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予以配合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二)要求市、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工作要求、确定检查组,并将有关材料印发给检查组和被检查对象。

(二)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在完成自查的基础上,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查阅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查看现场,交流座谈,了解掌握工作情况,查找问题和薄弱环节。

(三)检查结果汇总反馈。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及主管部门反馈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将检查情况报组织检查单位。

(四)通报检查结果。各组织检查单位汇总各检查组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督促落实整改。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在海域使用监督检查过程中,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视情节轻重做如下处理: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限期改正。

3.没收违法所得。

4.罚款。

(二)在海域使用审批,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监督检查过程中,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视情节轻重做如下处理:

1.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

2.责令限期改正。

3.因法定条件可以撤销违法行政行为。

4.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项: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的使用权人。

  (二)市、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使用权人是否依法获得无居民海岛审批;是否按照批准的内容、位置、面积、建筑物分布和论证报告书中的施工方式进行建设。

   (二)使用权人是否按照批复的用途和性质运营项目。

   (三)使用权人是否配合海洋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使用权人是否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项目建设有关信息。

   (五)海岛及周边海域生态保护、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活动及特殊用途海岛保护情况。

   (六)市、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是否定期对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七)市、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海岛保护执法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用自查、专项检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专项检查原则上每年1次,检查比例不低于20%,进行不定期抽查。  

(一)自查。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无居民海岛使用许可监管要求开展自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专项监督检查。根据审批项目的重点和实施情况,确定本年度的监督检查内容,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和计划。采取组织市县自查和随机现场抽查的方式,开展自治区级专项监督检查。

(三)定期执法检查。对辖区内海岛及其周边海域进行全面的定期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海岛违法行为。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年度考核。每年对市、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年度考核,对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岛保护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对用岛形成的案卷、材料等书面材料,并复印留存。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要求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三)要求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履职证明材料、用岛项目一览表等相关材料,并积极配合进行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检查准备。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工作要求等。

    (二)实施检查。对于专项检查,先组织自查,再由检查人员到场检查。采取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检查相关台账资料、现场勘验排查等形式开展检查。对于公众反映或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主动发现问题的日常检查,由检查人员直接到场进行检查。

(三)整改处理。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具体问题,需整改的坚决督促落实,责令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告自治区海洋局。

六、监督检查处理

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监督检查过程中,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视情节轻重做如下处理: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责令限期改正。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罚款。

    (五)对检查中发现生态环境已遭受破坏的无居民海岛,开展生态修复。

 

第五项:对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行政

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市、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海洋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资格是否合法。

(二)海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三)海洋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存在不作为情形。

(四)海洋行政执法方式是否合法、文明。

(五)行政执法案卷质量情况。

(六)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七)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情况。

(八)其他依法应纳入监督的行政执法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根据需要也可以临时组织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二)自治区海洋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将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及时反馈给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询问海洋行政执法机关(机构)负责人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询问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其他知情人,并制作调查笔录。

   (二)查阅和复制行政执法案卷、账目、票据和凭证。

   (三)以拍照、录音、录像、抽样等方式收集证据。

   (四)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五)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论证会。

被调查或者检查的行政执法机关(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积极协助调查、检查,如实回答询问、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初步审查。从有关单位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和分析是否存在违法、不当行政行为。

(二)调查取证。需要进行深入调查的,采取实地勘验、询问有关人员、调取有关书证等方式,全面掌握有关证据。

(三)事实认定。根据调查情况,确定监督对象是否存在违法、不当行政行为的事实。

(四)下发文书。经初步审查,认为可能存在违法、不当行政行为的,向有关单位下发文件,责令有关单位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自查,形成书面报告。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要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4.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5.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财物的。

 6.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7.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8.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9.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10.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11.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12.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二)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项:对海洋防灾减灾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沿海各市、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各地防灾减灾体系的能力建设及任务指标完成情况。

  (二)防灾减灾工作方案制定及年度防灾减灾任务完成情况。

   (三)各类应急预案的编制与执行情况。
  (四)海洋预报产品发布与信息服务情况。
  (五)海洋灾害和环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与信息上报情况。
  (六)应急管理工作和责任落实情况。
  (七)海洋预报减灾宣传教育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自查。由市、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工作方案,阶段性对海洋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工作进行自查,注意发现和解决问题。

    (二)定期检查。由自治区海洋局组织每年开展2次定期检查,检查方式为召开座谈会听取各单位工作汇报,实地调研走访听取一线居委、村委和防灾减灾相关人员的意见建议。
  (三)不定期督查。在重大灾害来临前,对海洋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督查,重点是灾害应急防御、处置和灾后救援措施的准备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海洋海洋防灾减灾设施、设备、场所等有关案卷、材料等书面材料,并复印留存。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要求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积极配合进行检查,提供相关履职尽责材料、海洋防灾减灾体系设施、海洋预报产品一览表等相关材料。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方案。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 

    (二)实施检查。采取听被检查单位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汇总反馈。将检查的各种情况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材料,并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指出好的方面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四)通报情况。完成检查总结后,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落实整改。各单位根据通报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5号)等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项:对海洋保护区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海洋部门设立(管理)的海洋保护区及海洋保护区的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

(二)需要在海洋保护区范围内进行科研、观测、旅游和开发利用等的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海洋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制度、措施、办法等建设情况,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和有效落实情况。

(二)海洋保护区管理机构和人员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情况。

(三)在海洋保护区内各种活动的申请、审批、监管和应急措施情况。

(四)海洋保护区保护目标的保护、监管效果情况。

(五)海洋保护区的各项资金和项目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例行监督检查。对海洋保护区管理机构开展例行监督检查,对其行政审批工作进行执法案卷评查。

(二)现场执法巡查。对海洋保护区进行日常巡护,开展现场执法检查,重大、疑难、复杂问题由自治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力量查处。

(三)建立监控平台。对海洋自然保护区、特别保护区建立实时监控平台,对保护区进行实时监控。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保护区规划化建设考核指标》等,指导和规范保护区建设和管理。

(二)对在海洋保护区核心区内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旅游、开发活动时,对不能确定是否影响保护区生态环境的行为,邀请第三方进行检测、评估。

(三)纠正在海洋保护区内进行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旅游、开发活动中违反海洋保护区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要求保护区管理单位提供有关活动审批的材料,复印并留存。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工作要求、确定检查组,并将有关材料印发给检查组和被检查对象。
    (二)组织检查。在完成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查阅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查看现场,交流座谈,了解掌握工作情况,查找问题和薄弱环节。
     (三)汇总反馈。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及主管部门反馈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将检查情况报组织检查单位。
     (四)通报情况。汇总各检查组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督促整改。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整改。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彻底整改并报送整改结果,自治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开展复查。

(二)通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较为严重的以及具有典型性的问题,为了防止此类问题再次发生,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三)处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于违规者,采取责令整改、核减补助经费、纪律处罚等形式进行处罚。对于性质恶劣,后果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则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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