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海发〔2016〕7号
北海、钦州、防城港市海洋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将于3月1日生效。根据《条例》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工业、商业、渔业、旅游、娱乐和其他经营性项目用海或者同一海域有两个以上相同海域使用方式的意向用海人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为贯彻落实好此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3月1日起,自治区海洋局不再受理按《条例》规定应当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用海申请事项。
二、自治区海洋局将于近期出台暂行办法,指导沿海三市开展招标、拍卖、挂牌的前期工作和方案报批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具体办法后,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三、请沿海三市海洋局统计2015年12月10日之前获得同意开展用海前期工作的经营性项目用海,并按以下方式处理。对于尚未委托技术单位开展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环评的,通知申请人停止开展海域论证和海洋环评工作;已经委托技术单位开展但尚未完成论证和环评工作的,通知申请人暂停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环评工作,并将委托技术合同及有关费用凭据报市海洋局备案;已经完成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环评报告编制的,通知申请人于2016年2月26日下午下班前向自治区海洋局提出召开专家论证评审会申请。
四、对2月29日前已通过海域使用论证、海洋环境影响评价专家评审的项目,专家评审意见3月1日后继续有效。沿海三市在制订招标、拍卖、挂牌方案时,在设置用海方式、类型、资格准入条件和其他控制性条件应充分考虑已有工作基础。
特此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201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