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海发〔2016〕35号
北海、钦州、防城港市海洋局、各相关单位:
2016年8月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37号),明确取消“地方对内水、领海范围内的海底电缆管道铺设路由调查勘测、铺设施工审批的行政审批”、“外国人进入地方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根据文件精神,我局不再实施该项目的审批。根据规定,特制订以下监管方案: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活动,海底电缆、管道的维修、改造、拆除、废弃,路由变动较大的改造,超出石油开发区的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由铺设,在规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危及海底电缆、管道安全和使用效能作业等作业活动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作业;实施程序是否合法;海底电缆、管道路线图、位置表等说明资料,海底电缆、管道标识,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委托保护是否已备案;受委托实施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等行政事项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等;海域使用金是否按期足额缴纳。
(二)落实取消“外国人进入地方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审批”项目。
三、监督检查方式
我区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海监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自治区海洋局统一负责对“全区海底电缆管道铺设路由调查勘测、铺设施工”、“外国人进入地方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审批”监督管理,同时不定期地对沿海设区市、沿海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工作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海底电缆管道铺设路由调查勘测、铺设施工形成的案卷、材料进行书面检查;
(二)到海底电缆管道铺设路由调查勘测、铺设施工现场实地检查;
(三)建立县级以上常态化用海监视监测体系;
(四)利用航空和卫星遥感资料等先进技术手段开展动态监视监测;
(五)定期巡航检查辖区内用海情况。
(六)到本级及各市海洋局、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办理机构开展核查是否落实取消;
(七)通过局门户网站行政审批平台向社会公布;
(八)对群众进行走访调查,开通信访、举报渠道,并公布举报电话或信箱;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检查准备。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工作要求等。
(二)实施检查。若是专项检查,一般是先组织自查,再由检查人员到各地市,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检查相关台账资料、等形式进行;若是公众反映或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主动发现问题的日常检查,一般不安排自查,而是由检查人员直接到场进行检查。
(三)整改处理。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具体问题,及时报告国家海洋局。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检查结果,及时报告国家海洋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201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