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使用权登记技术规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等法律规程的规定,下列用海用岛项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登记。现向社会公布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海域使用权人

用海位置

用海面积

(公顷)

用海方式/用岛性质

用海期限(发证登记日期起算)

备注

1

防城港大龙二级渔港(一期)工程项目

防城港市港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防城港港口区光坡镇大龙渔港毗邻海域

15.8089

透水构筑物用海(1.7554公顷),港池用海(5.8720公顷)、专用航道用海(8.1815公顷)

透水构筑物用海、港池用海年限40年,专用航道用海年限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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