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使用权登记技术规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等法律规程的规定,下列用海用岛项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登记。现向社会公布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海域使用权人 |
用海位置 |
用海面积 (公顷) |
用海方式/用岛性质 |
用海期限(发证登记日期起算) |
备注 |
1 |
防城港大龙二级渔港(一期)工程项目 |
防城港市港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防城港港口区光坡镇大龙渔港毗邻海域 |
15.8089 |
透水构筑物用海(1.7554公顷),港池用海(5.8720公顷)、专用航道用海(8.1815公顷) |
透水构筑物用海、港池用海年限40年,专用航道用海年限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