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16-2025)》获广西区政府批复,并由广西海洋和渔业厅正式印发和组织实施。

 2016年,为应对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布局对海洋环境的潜在影响,根据国家有关做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为应对新形势下广西海洋环境保护新要求,促进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等法规、规划,自治区海洋局会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汇集相关部门意见开展《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16-2025)》编制工作。

 《规划》近期目标(2016-2020)实现入海河流监测断面水质消除劣V类,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国控站位)满足国家考核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中各近海功能区水质达到相应规定标准,未达到清洁海域水质标准的面积控制在4.5万公顷内。确保广西海洋生态红线区面积占广西管理海域总面积(海洋功能区划面积)的比例不低于35%,广西管理海域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海岛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85%,保持现有砂质岸线长度。加快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建成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2-3个,完善海洋保护区建设,已建和新建保护区海域面积占海洋功能区划面积达11%以上,建成海岛自然保护区1个,海岛特别保护区1-2个;海草及珊瑚礁分布重点区域保持稳定生长;保障海洋渔业用海面积不少于20万公顷,建成北海、防城港、钦州3个海洋牧场和人工鱼礁区,实现渔业增殖放流总量30亿尾(只、粒)以上。
    《方案》提出,制定和实施有关海洋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管理制度,继续强化《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执行力度。沿海市县各级政府及各涉海部门之间要建立重大事项决策相互通报和协调机制,进一步实现监测数据共享,推进建立陆海统筹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风险预警与应急能力,提升环境监测能力,加大执法力度,开展联合巡查执法和应急事故处置,共同推进近岸海域环境督查和污染治理工作。将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各级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生态环境保护投资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的正常支出科目,并争取企业、非政府组织及个人等多方面的资金渠道,稳步增加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及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投入,逐步提高环境污染防治投入占本地区同期GDP的比重。积极推进国家海洋局第四海洋研究所建设。拓宽与东盟地区国家就框架内的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合作,共同构筑中国—东盟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环境保护合作示范平台,助推“海上丝绸之路”环保事业发展。推动建设和完善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打造广西海洋生态文明软实力,加强海洋科普与海洋文化传播,大力宣传海洋绿色发展理念,切实改变公众观念和行为,全力提升海洋保护意识。
    《方案》的实施,可有效巩固发展我区山清水秀的自然生态,为下一步坚守生态红线和提高海洋环境质量,实现广西“海洋经济强区”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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