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近日出台了全国第一个海洋生态赔偿补偿办法,以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整治和恢复海洋生态,有效遏制过度开发,实现国有海域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最佳利用。
近年来,山东省海洋经济迅速发展,海洋开发力度不断加大,各类工程用海持续升温,2009年,全省仅填海项目确权海域使用面积就达1996公顷 。与此同时,山东省在海洋资源、生态环境方面也出现了许多问题,面临着巨大压力。为进一步推进海洋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全面贯彻实施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和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战略规划,山东省海洋渔业厅与山东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山东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明确规定了“凡用海,必补偿;不补偿,不审批”的原则。所得资金于海洋生态环境修复管理中,切实做到取之于海,用之于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