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报讯   近日,据来自天津市海洋局的消息,《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将于51日起正式实施。该市将以科学规划、海陆统筹、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作为海洋保护基本原则,建立海洋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环境整治与陆源污染控制相结合的海洋环境保护机制,实行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
    
该条例规定,天津严格控制填海、围海工程。因建设需要确需填海、围海的,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必须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禁止在海洋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和鸟类栖息地取土。在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盐场保护区、海滨旅游度假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
    
因工程建设、石油开采、海上运输、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发生污染事故,造成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损害的,由依照该条例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向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所得赔偿款用于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和海洋水产资源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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