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公开审理了江苏省首例不服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案件,并作出终审判决。
2012年7月3日,连云港市海洋与渔业局海监执法人员在对连云港市灌云县海岸线巡查中,发现了一处跨海桥梁建设工程。经调查核实,该跨海桥梁工程业主单位是连云港市某管理处,没有办理用海申请,未取得海域使用权,占用海域面积为3.85公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的规定,连云港市海洋与渔业局于2012年9月28日对该管理处发出连海执处罚[2012]001号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其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罚款519.75万元的行政处罚。
原告连云港市某管理处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向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连云港市海洋与渔业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新浦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连云港市某管理处对一审判决不服,遂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上诉人连云港市海洋与渔业局因上诉人连云港市某管理处在涉案工程建设中违法占用海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并无不当。上诉人要求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理由及请求不能成立,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