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林业厅、海洋与渔业厅、水利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福建省湿地占补平衡暂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经批准征收、占用总量管控目标范围内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需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原则,恢复或重建与所占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
据介绍,福建省湿地保护与利用矛盾较为突出,形势严峻,湿地面积减少和功能降低的趋势比较明显。为确保到2020年全省湿地面积保有量不少于87.1万公顷目标的实现,该省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要求,编制出台了该办法。
该办法明确了做好湿地“先补后占、占补平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总量管控、政府主导,综合协调、分工负责,保护优先、合理使用,属地管理、部门落实”。同时要遵循“谁主管、谁监管,谁占用、谁补充,谁破坏、谁修复”原则。
办法决定,实行省、设区市、县三级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和落实责任目标。将全省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逐级分解到各设区市、县(市、区),通过湿地名录落实到具体地块。
办法规定,实行新增湿地储备制度。县(市、区)政府应根据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结合本区域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对征收、占用湿地预期,有计划地建设人工湿地,作为新增湿地面积纳入储备。鼓励企业、个人或社会团体建设人工湿地,并给予优先纳入储备。湿地占补平衡以县(市、区)为单位就近补充,本县(市、区)确实无法实现的,按规定进行异地补充。
为落实好监管责任,办法要求建立公示制度。县(市、区)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将论证通过的湿地占补平衡和湿地修复方案要及时向社会公示。擅自占用或改变湿地用途的,按“谁破坏、谁修复”原则恢复重建,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钟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