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财富网选载)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处北部湾畔,海岸线长
“《海域法》建立了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海域使用统计制度、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围绕着这些基本制度,广西这8年多来实现了从‘三无’到‘三有’的质的飞跃,即彻底改变了以往海域使用中无序、无度、无偿的混乱局面,逐步实现了有序、有度、有偿使用。”广西海洋局局长张创智这样总结《海域法》的实施给广西海域使用带来的变化。
管海之变:走上规范、科学、创新之路
防城港市海洋局副局长林坤强从事海洋管理工作有十多年的时间,对于 《海域法》实施前后的变化感触颇深。 “在 《海域法》出台前,防城港用海主要是养殖用海,当时出台了关于养殖用海管理办法,要求养殖户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但渔民拿出养殖证,不愿再办海域使用权证,这个工作的开展过程非常艰辛。”林坤强回忆道:“当时搞养殖有《渔业法》作为依据,而海域使用管理却没有法律依据,那时候我们进行海域管理和执法工作时口气不硬、腰板不直,人家摆出法律,我们却拿不出。”
“《海域法》出台后,管海终于有了法律依据,推进工作也有了底气。”林坤强说。海洋管理人员深入到养殖区实地观察,对符合养殖区划的进行登记、办证;对不符合区划的,说服其拆除并另行规划养殖海域;对不服从管理者,则采取严肃处理的办法,依靠政府的行政能力和司法程序果断调解、处置,很快处理了一批争海、霸海案件。
随着 《海域法》的出台,海域管理工作进一步走上规范、科学、创新之路。张创智局长介绍,8年来,强化法制和制度建设、规范海域使用管理是我们常抓不懈的一项中心工作。
广西在依法管海的同时,还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对部分存有争议的养殖用海,依法组织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等,进行市场化运作。
如果说养殖用海海域使用权的拍卖只是个初步的尝试,那么对于用海面积广、投资规模大的建设用海项目来说,市场化运作的方式为大规模资金进入海洋开发铺平了道路。钦州市海洋局局长洪家明透露,为合理配置和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提高海域的市场价值,钦州市即将开展建设用海项目海域使用权招拍挂出让试点工作,初步计划以大榄坪综合物流加工区内部分海域作为第一批海域使用权招拍挂出让试点,规划面积约
用海之变:从 “跑船圈海”到严格的功能区划
20世纪90年代初,北部湾的 “圈海运动”蔚为壮观。当时,海水养殖面积迅速扩张,海水养殖产业渐成规模,其中对虾养殖尤为突出。当时,在北部湾海岸沿线,人工推挖的虾塘随处可见,养殖面积动辄百亩、千亩以上。在北部湾沿海遍地开花的养殖热中,适合养殖的浅海滩涂被纷纷圈占。但由于国家法规和行政管理的滞后,这种 “跑船圈海”开发行为一方面缺乏统筹和规范,另一方面引发了大量的纠纷。 《海域法》颁布以后,针对海域使用存在的问题,广西持续不断地开展了海域清理整治工作。
然而,清理整治海域并不能真正从 “根”上解决 “跑船圈海”的问题, “只有合理发挥海洋功能区划的引导和约束作用,逐步实行规划管理,研究制定行业用海控制指标,严格进行海域使用论证,才能防止海域资源的粗放利用和浪费。”张创智说。
为了实现科学合理地利用海域资源,8年来广西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围绕海洋产业结构和布局的调整,统筹安排各行业用海,协调行业之间用海矛盾,提升和优化第一产业用海,积极支持第二、三产业用海,并为今后的发展预留足够的海域空间。2005年2月,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得到国务院同意并正式颁布实施,这对于促进广西区海域使用法制化、规范化管理具有重大意义。张创智局长告诉记者: “目前,沿海三市新上的建设项目,不论是项目选点布局,还是使用海域面积和用海类型,均没有违反海洋功能区划和超出海洋功能区划的情况,也没有擅自调整海洋功能区划的现象。”
多年来,对于世世代代靠海吃海的沿海渔民而言,要形成 “海域国家所有”的观念并非易事。 “在许多养殖户看来,大海无标无志, ‘祖宗海’要怎么用,用多少,那是自家的事。”林坤强说。为了让养殖户们能尽快认识到 “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缴纳海域使用金”,林坤强和同事们深入养殖户中宣传,耐心地向他们解释法律条文,并且帮助养殖户推销养殖产品、迁移养殖设施,现场办理海域使用权证和水产养殖证,并义务培训养殖户中18岁~30岁高中以上文化的青年,积极向有关单位推荐就业。这些做法渐渐使渔民的用海观念发生了根本性改变。
其实不仅是渔民的旧有观点根深蒂固,一些国有企业用海户在 《海域法》出台之初也同样存在着不愿意缴纳海域使用金、不及时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书的问题。后来,工作人员主动上门宣传 《海域法》,当用海企业与其他行业用海项目发生冲突时,主动与规划、国土、水产等部门协调,解决用海问题。同时,他们还帮助企业落实项目立项和依法取得用海手续,使他们的用海权益得到保证。及时、周到的服务使企业对 《海域法》有了全新的认识,开始积极配合海洋管理部门的工作。
共赢之路:社会经济与海洋事业共同发展
随着 《海域法》的深入贯彻落实,广西用海意识逐步在发生转变,用海状态得到有效改善,海洋管理部门在海域管理中不断探索,形成了国家与用海户“共赢”的新局面,促进了广西海洋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据介绍,近几年港、澳、台商来广西投资海洋开发的 “安全感”明显增强。钦州人张卫东和澳门商人合作在茅尾港买下了700亩的海塘,合同期为50年。张卫东说: “以前还有人来抢我的虾,现在有了法律的保障,再也不用怕了,法就是财。”
在用海户尝到了 《海域法》带来甜头的同时,广西的地方政府也感受到科学利用海洋资源对推进海洋经济发展带来的效益。洪家明介绍说,2001年,钦州全市海洋经济生产总值近26亿多元,占全市GDP的18.6%。到了2005年,海洋经济生产总值翻了一番,达到53亿元,占全市GDP的26%。2009年,钦州市海洋经济生产总值达到125亿元,占全市GDP的31.5%。 “从这些数字来看,有了 《海域法》的支持与保障,钦州市海洋经济发展得到了迅猛发展。”
除此之外,北海中粮基地、风力发电项目,钦州千万吨炼油厂,防城港钢铁基地、红沙核电项目……随着一个个重大项目的落地,北部湾经济区正在风生水起中扬帆奋进。
张创智局长介绍说, 《海域法》颁布以来,广西一直在积极推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确保海域使用金应收尽收。截至目前,累计征收海域使用金约15亿元,其中缴入自治区级财政约3亿元,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贡献了一份力量。同样,自治区财政每年还会拨付一定资金用于海洋工作。
国家海洋局2006年部署开展全国海域使用管理百县示范活动,广西有4个国家级示范区和4个自治区级示范区,工作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每年在国家给予经费支持的基础上,自治区财政都以配套经费形式下拨各市、县海洋管理部门,以此促进全区养殖用海确权发证、规范档案等方面工作,广西养殖用海管理有了明显改观,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沿海群众的合法利益得到切实保障。
另外,近年来自治区财政每年以拨付项目经费的形式保障各项海洋管理基础性工作顺利实施,如海域勘界、大陆海岸线修测、海洋功能区划修编、海岛岸线修测,海岸保护与利用规划、海域海岛地名普查、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建设、海洋生态修复、海域治理等,这些项目有的已经圆满完成,有的正在组织实施。 “广西的海域使用金真正实现了 ‘取之于海,用之于海’,有效保障了广西各项海洋工作的正常开展。”张创智感慨地说。